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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興畜牧場

文號
30-110-120020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1/12/24
違規日期
2020/11/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9年11月12日11時45分會同場方代表人至現場查察,現場飼養豬隻有廢污水產出,並設有廢污水處理設施,現場未發現排放廢污水,惟有廢污水貯存,經本局再查該畜牧場(強興畜牧場),原負責人蔡吳淑琴已於104年10月出租予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7月15日環署水字第1050054986號解釋函相關規定,本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依法告發。2.本案與呂○○,確認無誤。3.代表人配合態度良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口湖鄉下崙村中和路二一○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口湖鄉順寮段1085、108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