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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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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40002
- 處分日期
- 2022/04/07
- 違規日期
- 2021/12/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至貴市場稽查,經查鍋爐廢水未依許可證內容核准登記收集、處理單元及流程,以專管方式使鍋爐廢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場區外溝渠),核屬繞流排放;另經於鍋爐廢水放流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氫離子濃度為11.22(限值6.0-9.0)、水溫為攝氏60.5度(限值為攝氏35度以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之1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0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俊安街四三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樹林區俊安街4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