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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31
- 處分日期
- 2017/11/17
- 違規日期
- 2017/07/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7月2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中區大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查獲貴公司中港廠 一、貴公司中港廠經本局及環保署中區大隊,於105年7月至9月長期監控M04製程之備用或緊急排放管道(P004)有煙流排放情形,然無任何報備吸脫附冷凝設備A007故障或異常記錄。二、貴公司中港廠備用排放管道(P004)前之活性碳吸附設備(A005)未填充活性碳。上述事項顯有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操作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另本局於106年9月4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60097943號同意貴公司中港廠PU皮製造程序(M04)解除列管,即污染源已無法運作,爰本案業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三十五路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路三三○、三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