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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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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9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9/02
- 違規日期
- 2022/07/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8款,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范○○,重複設置於環保法規以外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及第24條第8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8款、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頭份市東庄里自強路二段二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頭份市東庄里自強路二段二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