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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90006
- 處分日期
- 2020/09/14
- 違規日期
- 2020/07/3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於本縣和美鎮工東三路3號設廠,從事紡織業,領有本府核發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許可登載燃油鍋爐最大使用量為0.065公秉/小時(1.56公秉/天),惟廠內燃料使用量紀錄表109年7月27日使用量為6.1公秉/天、109年7月28日使用量為5.94公秉/天、109年7月29日使用量為6.39公秉/天、109年7月30日使用量為6.02公秉/天,另109年4月、5月及6月皆有多日超過使用量。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請貴公司於期限屆滿(109年10月30日)前檢具自109年8月份至改善期限前之燃料使用量紀錄表,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否則將依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東三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工東三路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