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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5/04
- 違規日期
- 2021/03/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南市廢乙清字第0011號),機構地址原為臺南市官田區拔子林83之44號,臺南市政府110年2月1日府經工商字第11000014050號函同意變更為臺南市東區崇明十一街10巷11弄15號在案,惟貴公司110年3月4日以詠新字第110030401號函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機構地址變更,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崇明十一街一○巷一一弄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崇明十一街一○巷一一弄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