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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4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違規日期
- 2016/12/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為清除機構,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清除許可證(106南市廢清乙字第261-1101130-00號),貴公司負責人地址原為臺南市安南區淵中里6鄰安中路四段126號,於105年6月13日變更為臺南市安南區淵中里3鄰本淵路85號,惟貴公司105年12月16日未具文號函提出清除許可證展延申請(本局105年12月16日1050129067文號收件在案),是貴公司負責人地址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大同里大同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大同里大同六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