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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70014
- 處分日期
- 2017/07/11
- 違規日期
- 2017/04/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屬本府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該中心),從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並領有本府環境保護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有效期限至107年3月4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2日現場查核時發現,貴中心105年7至9月及105年10至12月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其內容申報使用藥劑為高分子凝集劑,並使用於污泥脫水機單元,而許可核准登記藥品(NaOCl)未申報,顯與許可內容登記使用藥劑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第1項、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