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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峰畜牧場
- 文號
- 30-112-070009
- 處分日期
- 2023/07/12
- 違規日期
- 2023/05/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88,496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3.4倍、化學需氧量為1,4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3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查核廢(污)水處理設施水電表操作紀錄與現場水表讀數不符,未確實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8496元整,應於112年8月4日前檢具自違反次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水表及電表每日記錄證明文件與112年9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5月1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暨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竹塘鄉民靖村七鄰文昌路一八○巷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竹塘鄉面前厝段170-1、170-2、170-6、170-7地號(竹塘鄉民靖村文昌路180巷11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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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