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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14-05001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5/05/15
違規日期
2024/09/0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案係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進行廢棄物產源申報流向及其後端委託去化之處理及再利用機構之勾稽作業(勾稽區間:113年8月至114年1月),經查貴公司於113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間,收受電爐製鋼過程污染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代號:A-7101)有前月收受貯存量加收受量扣除使用量,仍不符合本月收受貯存量之情事,本局114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查訪,經貴公司相關業務人員表示確實有依規定申報並現場提供相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惟當時(113年10月及12月)未將收受廢棄物申報於當月,誤植於前月(113年9月及11月)收受量,使收受廢棄物有質量不平衡之情事。綜上所述,貴公司雖依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之公告規定申報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等資料,但申報資料有錯誤,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規定及環境部110年3月18日公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處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確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部所定之管理辦法遵行。倘再經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伸港鄉蚵寮村線工北一路二八、三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伸港鄉蚵寮村線工北一路28、36號
統一編號
89528054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