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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00013
- 處分日期
- 2021/10/22
- 違規日期
- 2021/08/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柳營區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206-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24日派員督察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現場M01製程作業中,查核X001堆置場之A010其他袋式集塵器未操作,又查核該集塵器A010之壓降儀表亦顯示為0,現場人員陪同確認該防制設備未開啟,顯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容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三三九之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環園西路二段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