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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牧場

文號
30-107-070019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7/24
違規日期
2018/06/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2日派員稽查,發現廢水處理設施固液分離機產生之污染物(糞渣)未妥善收集處理,而棄置於場外承受水體(鹽水溪流域)。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款、第3條第1項暨附表五及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新化區知義里知母義七八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新化區新化區知母義段513、513-1、513-2、513-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