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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鳴鍾牧場

文號
30-108-070008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9/07/05
違規日期
2019/04/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9第3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王鳴鍾牧場產生之糞尿全量施灌於農地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惟未取得沼渣沼液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9第3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三○號之五
違規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頂福里6鄰頂福30號之5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