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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1/02
- 違規日期
- 2017/09/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及採行本辦法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之面積不足、鋪設混凝土者,惟有路面色差、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者,鋪設厚度不足,或作業期間未灑水,記缺失4點。3.車輛清洗: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符合本辦法附表二規定,記缺失4點。4.管理之裸露區域: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裸露區域之80%,記缺失4點。共計22點,拍照備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8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三星鄉尚武村中興路七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三星鄉尚武村中興路七七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