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鱻滿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6-02000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2/06
違規日期
2017/01/01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罰鍰金額
NT$15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1日04時35分前往本市前鎮區漁市場9號與10號柱子間地點會同海洋局人員稽查時,於貴公司所屬船隻(船名:鱻滿十二號)下風處周界外圍明顯可聞氨氣異味,經查發現洩漏源為貴公司該船隻引擎室,因未有適當防制收集設備,致氨氣外洩飄散於空氣中,另本局人員於判定位置以氨氣檢測管檢測最大濃度超過3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中西區大智街五二之一○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前鎮區前鎮區漁市場9號與10號柱子間
統一編號
6983317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