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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1/02
- 違規日期
- 2024/10/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膠帶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66-03號),本局於113年10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製程運作中,查有下列違規事項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一)查核時發現E102塗膠作業區(包含塗佈機、烘乾機、貼合與收捲共3套設備),其中烘乾機、貼合與收捲未於圍封空間內,與許可證核定不符。(二) E102塗膠作業區之烘乾機(其中2套設備)後方廢氣管線至A101廢氣焚化爐前端,有數支未核定於許可證內之管線,據現場負責人員表示為烘乾機之熱交換器預熱使用,稽查人員輔以科學儀器量測VOCs濃度約為324 ppm,核有未依許可證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七六、七八、八○、八二、八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