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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20019
- 處分日期
- 2022/12/13
- 違規日期
- 2022/01/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25,975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科工廠(管制編號D32A0195)係從事平板印刷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平板印刷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南市府環空操證字第D1466-00號),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以下簡稱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1年1月6日執行督察時、貴公司廠內M01製程正常運作中,經查發現:一、未依許可證內容規定操作A001與更換吸附劑活性碳,經查貴公司於106年8月30日核准之M01規定,E002每進料0.303公噸塑膠板,A001需更換1次活性碳3.85kg,經統計貴廠所提供E002於106年9月至110年12月期間塑膠材印刷品進料量共計493.957公噸,計算同期間A001應更換活性碳數量約6,276kg,然105年9月至111年1月6日期間貴廠僅購入活性碳250kg,未依規定更換之活性碳數量約6,026kg,應追繳未正常使用活性碳之不法利益,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86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暨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6條第1項,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依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經評估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規定操作A001與更換吸附劑活性碳,經統計廠商未依規定更換之活性碳數量約6,026kg,應追繳未正常使用活性碳之不法利得。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5975元整,限期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86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第86條第1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暨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顯宮里科技一路二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科技一路二六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