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文號
- 23-101-030013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2/03/26
- 違規日期
- 2011/12/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告發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六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旗山區高92線溪洲大橋災修改建工程
- 統一編號
- 81162665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