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060008
- 處分日期
- 2021/06/11
- 違規日期
- 2021/05/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5月31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未經本局核准前已變更廢(污)水(前)處理設施(T01-01至T01-15),且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已操作。惟查貴公司目前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有效期間:106年8月27日至111年8月26日),其廢(污)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如下:原廢(污)水(WM01、WM02)經廢水調整池(T01-01)→pH調整池(T01-02)→接觸氧化槽(T01-03)處理後,再納入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廠(D01);爰此,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有四街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有四街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