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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暉畜牧場

文號
30-110-110006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1/11/05
違規日期
2021/01/0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業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0年01月01日10時10分至該農田水利大排(嘉南大圳)查察,稽查當時於芎蕉工作站處發現有死魚之情事,據陳情人表示疑似上游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所造成。2.本局沿線巡視至上游畜牧場(勝暉畜牧場、光沛畜牧場)查察,於當時發現勝暉畜牧場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排放口座標:N 23.772738;E 120.579072),經查勝暉畜牧場僅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未有排放廢(污)水許可文件,逕有廢(污)水排放之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並將令勝暉畜牧場全部停業(停工)。3.已當面告知勝暉畜牧場現場人員○○)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稽查當時勝輝畜牧場現場人員○○)配合度良好。5.另於同日12時01分至光沛畜牧場後方(靠近嘉南大圳濁幹線處),未發現排放廢污水之情事,遂會同光沛畜牧場現場人員至放流口查察,於當時未發現異常排放之情事。6.惟於光沛畜牧場後方(嘉南大圳濁幹線內)發現乙支不明管線,據光沛畜牧場現場人員表示該不明管線非屬光沛畜牧場所擁有。7.已當面告知光沛畜牧場現場人員應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林內鄉新庄子段一八一、一八六之三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林內鄉重興村水利站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