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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9-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3/20
- 違規日期
- 2020/02/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1月5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區配置與處理許可文件定稿本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告發處分並限期於108年2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於108年1月8日發生火災,後續廠房拆除等廢棄物皆依本局108年1月17日環事字第1080006197號函核准之處置計畫書辦理,本局同意貴公司於108年4月1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08年4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完成改善,本局執行第1次按次處罰,限期貴公司於108年7月3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08年8月1日再派員至貴公司複查,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完成改善,本局執行第2次按次處罰,限期貴公司於108年12月9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8年12月1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未將前開違規情形完成改善,本局執行第3次按次處罰,並限期貴公司於109年2月24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本局再於109年2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前開情事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2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4-109-050003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工業七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工業七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