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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100002
- 處分日期
- 2017/10/16
- 違規日期
- 2016/05/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因新北市英屬開曼群島商正一特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廢棄物,非法委託貴公司清除及處理一案,案經本局人員於106年9月6日前往貴公司處理廠查察結果,據貴公司鐘春美經理表示,旨揭廢棄物係於105年5月期間由福泰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身分)清運至貴公司處理廠進行過磅、秤重及暫放,並於當日隨即再由其他業者載運清理完畢,並未進入貴公司處理廠處理。惟經查該批廢棄物由清運車輛卸下,並堆放貯存於處理廠之行為,已不符合原處理許可證文件內容辦理。經查貴公司(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102號12樓之1)領有台北市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桃園市政府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19號),因新北市英屬開曼群島商正一特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正一公司)之廢棄物,非法委託貴公司清除及處理一案,案經本局人員於106年9月6日前往貴公司處理廠查察結果,據貴公司鐘春美經理表示,該批廢棄物於105年5月期間由福泰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身分)清運至貴公司處理廠進行過磅、秤重及暫放,並於當日隨即再由其他業者載運清理完畢,並未進入貴公司處理廠處理;另查正一公司106年7月回覆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陳述意見內容,該批廢棄物於105年5月12日委託貴公司清運,正一公司人員並全程拍照監控,並有貴公司所開立清運費發票及清運至貴公司處理廠存放之照片佐證在案。惟經查該批廢棄物由清運車輛卸下,並堆放貯存於處理廠之行為,已不符合原處理許可證文件內容辦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一○二號十二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