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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1/29
- 違規日期
- 2023/11/13
- 違反法條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案,本局環境稽查科於112年11月13日派員稽察,貴公司仁武營業處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834441900號函)」,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仁武營業處場內有回收12支氫氣及氧氣鋼瓶,非屬公告應回收項目,且未登載於前揭登記之回收項目中,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及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大春街與大春三街北側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大春街雨大春三街北側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