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050027
- 處分日期
- 2018/05/14
- 違規日期
- 2017/08/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4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19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19倍)、懸浮固體20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5.93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經查貴公司廠內設有一重油貯槽、放流槽後有一槽體(消毒放流槽)、放流水表後有一蓄水池及研發中心有一股鍋爐廢水,皆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48000元整,限期於107年6月2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永樂村番金路九四、九四之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永樂村番金路94、94-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