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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90009
- 處分日期
- 2021/09/08
- 違規日期
- 2021/04/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10年4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大雅廠(地址:大雅區和平路258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所屬大雅廠領有灰鐵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查核時該製程部分運作中(即E001熔鐵爐、E004澆鑄作業區及X001~X005堆置場運作中),並查有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形,說明如下:(一)現場輔以紅外線熱顯像儀進行巡檢,查獲熔鐵爐(E001)廢氣管線上方有製程廢氣排放至大氣,顯與前揭許可證核定之密閉收集及廢氣流向不符。(二)另廠內查有新增1處焦炭堆置場區,且該堆置場區未核定於前揭許可證中,核與前揭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另案內違規事項,貴公司已依限提送改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本局於110年6月17日現場複查貴公司所屬大雅廠,並認定改善完成。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六寶里和平路一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和平路25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