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8-010047
- 處分日期
- 2019/01/28
- 違規日期
- 2018/11/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7年11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上開製造程序作業中,惟查貴公司防制設備A101洗滌塔廢氣導入流量2為0m3/min,未於M01操作許可證容許操作範圍且逾10%以上;另A103洗滌塔pH值為3.69,亦未於M01操作許可證容許操作範圍且逾10%以上,據此,貴公司顯未依M01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3月8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二十六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二十六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