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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20020
- 處分日期
- 2019/02/22
- 違規日期
- 2019/01/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56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台中發電廠於本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從事發電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30-14號),經本局於108年1月9日派員查核結果,發現以下違規事項:(一)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D03)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檢測值:68.9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二)逕流廢水放流口(RD04)於晴天時有廢(污)水排出,與許可內容登載作業環境內產生之廢(污)水與雨水收集方式為分流收集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該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另該放流口排放水質經本局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93.0mg/L(限值:30mg/L),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61000元整,限期於108年5月1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逕流廢水放流口晴天未有廢水排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 按次處罰;如改善涉及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向本局申請許可變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