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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淋貴畜牧場

文號
30-107-12007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12/14
違規日期
2018/10/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台端未領有土壤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排放未經妥善處理之事業廢水於土壤。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台端如因實際困難無法依限出清,應於文到日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書(出清計畫應計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及出清期間糞尿廢水處理方式),逕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停養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北平里新合巷三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北平里新合巷三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