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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美畜牧場

文號
30-106-11002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11/23
違規日期
2017/03/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罰鍰金額
NT$68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場區後方發現場區內廢水(豬糞尿),沿地面溝渠收集後未經處理並經由一未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水體,屬繞流排放(專管排放)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84000元整,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一四三○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1430巷42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