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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1/03
- 違規日期
- 2021/09/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鍋爐蒸氣產生提供能源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中區督察大隊於110年9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112之30號)督查,發現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入口溫度為190°C,超過許可證核定溫度上限10%(許可證核定條件:110至160°C);另發現濕式排煙脫硫設備(A002)之補水水錶故障及氫氧化鈉貯槽見底,現場測試開啟手動加藥,惟加藥管線堵塞致氫氧化鈉藥液無法打出,上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一一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一一二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