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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20002
- 處分日期
- 2017/02/02
- 違規日期
- 2016/12/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灰鐵鑄造程序(M01)取得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M01製程之誘導爐正常運作中,惟其後端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未正常運作,顯未依其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3月7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斗抵里斗潭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斗抵里斗潭路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