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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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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50010
- 處分日期
- 2022/05/03
- 違規日期
- 2022/03/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99,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檢測結果重金屬鎳濃度為4.0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mg/L)3.07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9000元整,應於111年6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3月31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一段一二巷四三弄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1段12巷43弄1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