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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尼安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7-100021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10/17
違規日期
2018/05/22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管制編號:H43A4782)從事印刷業,前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操證字第H4487-01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勾稽「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及「空污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發現貴公司105年度申報之原(物)料用量,超過原許可證登記之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7年5月22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22365號函要求貴單位提出實際用量之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查貴公司函覆資料,105年度低密度聚乙烯(LDPE)實際用量為907,525公斤(核定用量120,000公斤)、金屬袋實際用量為183,817公斤(核定用量120,000公斤)、真空袋實際用量為220,995公斤(核定用量120,000公斤)、鋁箔袋實際用量為219,639公斤(核定用量180,000公斤)、聚醯胺實際用量為83,795公斤(核定用量60,000公斤)、膠水實際用量為91,250公斤(核定用量36,000公斤)、醋酸乙酯(EAC/乙酸乙酯)實際用量為87,295公斤(核定用量36,000公斤)、聚酯薄膜實際用量為84,899公斤(核定用量60,000公斤),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六七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六七號
統一編號
8482254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