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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120058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違規日期
- 2024/11/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0月13日前往臺南市安X區城X路2X2巷2X號查核,發現貴公司設置於此之工廠未有營運之情形,廠內機具皆未運作,查其廠內有堆放事業廢棄物,包含廢塑膠、PVC粉、廢木材、廢塑膠混合物、廢木材混合物等(共計約5X包太空袋),查現場未見有相關製程得產出前開相關事業廢棄物,經貴公司代表人杜X玲表示該廢棄物為貴公司新X二廠(臺南市新X區中X里東X街五號)移置本案址廠內暫時放置,等待進場城西焚化爐,惟查貴公司新X二廠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未登載事業廢棄物廠外貯存之情形,故認定其堆放事業廢棄物於安南廠址廠內情形與貴公司二廠之廢清書內容不符,顯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同法第52條處罰鍰。本局於113年11月5日前往臺南市安X區城X路2X2巷2X號查核,檢視貴公司函送本局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後管制遞送聯單發現,其提送之聯單申報自行清除且核定貴公司清除身份之戳章,惟該清運車輛係屬其他清除公司所有,且查其廢清書登載之D-0299廢塑膠混合物清運方式為委託清除,未登載自行清除情形,故認定其行為與廢清書登載內容不符,顯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麻柚路三九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中營里東隆街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