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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10011
- 處分日期
- 2020/01/06
- 違規日期
- 2019/10/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台中幼獅廠)領有其他藥品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71-02號),本局於108年10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有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一)107年丙酮使用量為50.96公噸(許可核定31.08公噸/年),自來水使用量為30,533公噸/年(許可核定11,566.224公噸/年),上述物料使用量已逾許可核定量之10%容許差值。(二)M01製程因SC30及MTL製程為接單生產性之產品製程,故申請P001之IPA、P011、P013、P016及P017不定檢,並於接獲訂單後重新申請,依貴公司(台中幼獅廠)提供107年原物料報表,其中SC30於107年9月及10月皆有投料生產,惟貴公司(台中幼獅廠)P011及P013排放管道未進行定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2月27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五九、六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五九、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