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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30017
- 處分日期
- 2022/03/23
- 違規日期
- 2021/02/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1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於110年1月21日執行排放管道(P302)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1月22日執行粒狀物之定期檢測,依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30日內申報(110年2月20日及2月21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二一○、二一○之一、二一○之二、二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210、210之1、2、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