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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50017
- 處分日期
- 2025/05/14
- 違規日期
- 2025/03/3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14年3月31日18時23分AI辨識系統判定影像畫面大氣中有黑色粒狀物,即時派員前往高雄市楠梓區油廠段132-1、146-1、147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承攬尿素反應池等公共設施興建工程,從事再生水尿素反應池之塗佈防水黏劑作業時,因鄰近焊接止水鈑產生的火花引燃,惟未緊急設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明顯粒狀物散布於大氣中,該行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博館路一一七號三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油廠段132-1、146-1、14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