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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0-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7/30
- 違規日期
- 2021/04/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8,5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10年1月8日派員執行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稽查,含硫量檢測值12mg/kg,max,未符合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10mg/kg, max,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法設施管辦第13條之1規定,經本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處罰鍰新台幣3萬元,並限期於110年4月9日前改善完成及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或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該局於110年4月9日永教字第1100462556號函(本局收文日110年4月12日)申請改善展延,已逾補正或完成改善期限(110年4月9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裁處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六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國安段1545、154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