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0-030003
- 處分日期
- 2021/03/25
- 違規日期
- 2021/01/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辦理「彰濱淨水場新建工程」(管制編號:N107N91001-2),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22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該工地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車行路徑,記缺失點數10點、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依規定採行防制措施,記缺失點數10點、裸露地表-營建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記缺失點數10點、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3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宏濱段67、68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