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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文號
20-108-060004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6/04
違規日期
2019/04/2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4)之P401排放管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OP)監測數據,於108年4月29日0時至24時,其六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20%)之累積時間共計6小時又54分鐘,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所定之4小時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八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