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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30010
- 處分日期
- 2019/03/28
- 違規日期
- 2019/03/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委託貴公司載運甲醛產品至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苗栗二廠,108年3月6日下午3點5分甲醛運送槽車行駛至宜春路長春苗栗二廠前50公尺左右,因車體上方逆止閥蓋未確實鎖緊,造成甲醛由逆止閥處洩漏,貴公司人員將洩漏路面甲醛先以吸液棉處理,再以清水清除殘存地面甲醛液體,惟沖洗廢水未收集逕行流入路旁排水溝渠中,貴公司在水污染管制區內棄置排放污染物於溝渠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苗栗市玉清里玉清街坡塘巷一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苗栗市宜春路長春苗栗二廠前50公尺處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