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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40007
- 處分日期
- 2020/04/09
- 違規日期
- 2019/11/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査本局於108年11月12日14時整派員前往貴廠稽查,現場發現廠內廢水排棄於周界外溝渠污染水體(本局於貴廠廢水放流池採樣檢測水質結果,測得檢測項目懸浮固體檢測值:112mg/L(標準值:3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21mg/L(標準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07mg/L(標準值:100mg/L);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上述違規情節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9日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附表行為態樣:「……四、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影響水體品質:(一)從事食品製造、……」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廠於109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廢污水於排出地面水體前應妥善處理),屆期復查仍未完成改善者或再有排棄廢污水致水體污染情形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中庄里興安路三五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興安路35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