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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樹枝種牛畜牧場

文號
30-111-04001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4/18
違規日期
2021/07/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6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稽查時於場區周界外查獲一支未經核准之水泥管正排放畜牧廢水,現場立即於該水泥管上游孔洞採取水樣送驗,其檢驗結果,懸浮固體58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2.88倍)及化學需氧量1,5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2.46倍),經往場區內巡查,發現場區內設置之固液分離機所產之濾液(畜牧廢水)先貯存於一個未經核准之水泥槽,再於槽內下方設置一孔洞,致槽內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經由該孔洞流入地下管線再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60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7月10日前檢具已封閉繞流孔洞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未檢具,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11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三三一、三九四、三九五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331、394、395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