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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10020
- 處分日期
- 2020/11/11
- 違規日期
- 2020/01/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熱媒加熱程序(M05)取得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32-00號),本局於109年1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P501排放管道108年度粒狀污染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之定期檢測,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2月1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下湳里中山路五二五之三、五二五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下湳里中山路五二五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