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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20007
- 處分日期
- 2018/02/26
- 違規日期
- 2017/11/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106年11月6日展億環(106)字第031號函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變更及展延,檢附高雄市政府105年11月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556766500號遷址變更登記核准函,惟未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安里保興二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保興二路200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