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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60006
- 處分日期
- 2023/06/14
- 違規日期
- 2023/05/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5月13日執行稽查,發現貴處於本市永康區國民路和永明街路口所屬之裸露地,經現場量測估算面積約1,500平方公尺,大於500平方公尺,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管制對象,惟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6月2日複查已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中西區友愛街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蜈蜞潭段1171-2,1172-4,1173-4,1174-4等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