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3-090013
- 處分日期
- 2024/09/23
- 違規日期
- 2024/04/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33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112年12月12日、113年4月16日派員查核及113年8月13日聯合檢警環相關機關進廠查核,查核期間共計進行4次採集放流水樣品,其檢測結果:112年12月12日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55.5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125mg/L(限值:100mg/L)、總鉻2.66mg/L(限值:1.5mg/L)、鎳86.8mg/L(限值:0.7mg/L);113年4月16日檢測結果,鎳173mg/L(限值:0.7mg/L);113年8月13日上午檢測結果,氟鹽22.7mg/L(限值:15mg/L);113年8月13日下午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54mg/L(限值:30mg/L)、六價鉻0.62mg/L(限值:0.35mg/L),均含有害健康物質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貴公司長期將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廢水排放至地面水體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情節重大;爰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貴公司於裁處書送達之日起停工。
- 裁處書主旨
- 命貴公司裁處書送達日起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三三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西路33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