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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4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4/12
- 違規日期
- 2017/08/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溪州廠於本縣溪州鄉溪厝村中山路2段602號設廠,從事輪胎製造相關作業,領有輪胎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690-01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依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查貴公司原設置之專責人員(張○○)於106年7月31日職務異動,於同年8月1日設置新任專責人員(楊○○),惟貴公司遲至106年12月5日正安發字第106097號函提報專責人員變更申請,未符合上揭管理辦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黃厝村美港路二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溪州鄉溪厝村中山路2段60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