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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4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4/16
- 違規日期
- 2023/11/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前於107年至112年進口之大迎釀(共159筆報關單)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告「物品及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範圍」之玻璃容器商品,貴公司為玻璃容器商品輸入責任業者,應依同法第16條辦理責任業者登記,惟經本局於112年12月12日函請貴公司辦理責任業者登記,再於113年1月24日查核,仍未辦理責任業者登記。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貴公司應依規定,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登記。限改日期:113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三厝里河南路四段四八八之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路4段488之2號10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