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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譽實業有限公司

文號
30-108-080012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8/16
違規日期
2017/12/0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12月8日接獲人民陳情案件,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 貴公司未經許可排放,現場立即採集水樣初步檢測pH:0.99,後續採集水樣乙組送驗,經檢驗報告為:pH:2.2(標準值6-9)、懸浮固體(SS)為161mg/L(最大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COD)為1210mg/L(最大限值100mg/L)、銅(Cu)為5.9mg/L(最大限值3mg/L)、鋅(Zn)為25.8mg/L(最大限值5mg/L)、總鉻(T-Cr)為4.31mg/L(最大限值2.0mg/L)、鎘(Cd)為0.411mg/L(最大限值0.03mg/L)及鎳(Ni)為2.92mg/L(最大限值1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銅(Cu)為5.9mg/L(最大限值3mg/L)、總鉻(T-Cr)為4.31mg/L(最大限值2.0mg/L)、鎘(Cd)為0.411mg/L(最大限值0.03mg/L)及鎳(Ni)為2.92mg/L(最大限值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刑責規定,另是否涉及違反刑法第190-1條公共危險罪(流放毒物罪)相關規定,本局已併案另行函送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依法偵辦。
裁處書主旨
本市鳥松區神農路54-6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高雄市三民區遼寧一街三八六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鳥松區神農路54-6號
統一編號
2214352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